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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办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日期: 2014-06-25

 

关于查办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在2014618日上海市徐汇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主任  竺琪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市、区人大联动调研的要求和区人大常委会2014年度工作安排,3月至5月,由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袁建村牵头,内务司法工委组成调研组,对本区查办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工作情况开展专项调研。

一、调研开展情况

调研组制定工作计划,确定了调研重点内容和方法步骤。组织人大代表赴区检察院调研,听取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介绍,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走访区监察局,了解监察部门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分别召开了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区国资系统、区建交系统专题座谈会,了解贪污贿赂案件审判情况,听取有关单位交流关于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主要做法,以及对市、区检察机关的相关建议;委托区政协法制委员会书面征求了相关领域政协委员对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反贪污贿赂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主要成效及做法

本区相关单位强化了查案措施,进一步加大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加强教育警示,全面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制度。2009年至2013年,区检察院受理贪污贿赂犯罪举报线索450件,同比下降12.1%,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14件,同比上升12.9%依法查处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29件,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2件,查办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58件,取得了明显成效。

区检察院健全办案质量保障机制,规范查案行为,完善举报工作机制,建立办案工作区综合管理平台,贯彻执行新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强流程监控和质量把关。全面推广制度加科技的防控理念,与区纪委、建交委、金融办等部门协作制定了一系列预防制度,同时,注重深挖案件,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建章立制,部分内容被高检院和中央办公厅摘编转发,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

三、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新方法和新途径探索不够,调查取证工作需进一步提高。侦查破案存在过分依赖口供的现象,取证思维和手段有待改进。侦查阶段,有的案件没有及时查封扣押已查清明确去向的赃款赃物,部分案件审讯录像录音质量不高,存在瑕疵,对后续审理造成影响。审查起诉期间,部分案件由于侦查与公诉部门重复审计,形成犯罪数额差别较大的不同审计结论。有的案件由于同案起诉审理,行贿人与受贿人在当庭审理中有串供现象,对认定事实造成阻力。

执行廉政预防措施不严或制度空转。区域内部分单位虽然有岗位职责、规章制度和廉政规定,但反腐倡廉制度在贯彻执行中仍然停留在纸面上,管理工作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相对薄弱。建交系统有的单位小额工程招投标操作不规范,标准不明确;有的部门基层单位设备采购管理制度不执行,出现吃回扣现象;有的国有企业未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权力过分集中,缺乏有力的监督制约,导致企业领导干部在开展经营活动中随心所欲,一支笔实施中存在乱象。在国企转制中,有的改制和职工安置方案公布不规范,为暗箱操作留有空间。

廉政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够。有些单位党政领导对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对滋生腐败的严峻性和预防职务犯罪的紧迫性认识不足,没有保障廉政教育学习时间。有的部门廉政法制宣传、专题警示教育的针对性不强,流于形式,应付考核,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方法缺乏说服力,法制教育、警示教育缺乏有效性,对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反腐风险防范实效有待提高。

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明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有待进一步规范。法律没有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涉案金额十万元以上数额的分段量刑规定,容易造成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量刑失衡,数额相同而判决结果却差异很大,或者数额相差甚远而判决结果却相差无几,以至对大额贪污贿赂案件没有充分发挥法律的惩罚震慑作用。部分案件缓刑适用过多,惩处力度不够。依法对行贿犯罪予以打击还没有成为贿赂犯罪惩治中的重要环节,重受贿、轻行贿,对贿赂犯罪的惩治有非对称性现象。

四、相关意见建议

针对调研中反映的困难和问题,结合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改进调查取证方式,提高办案水平。修改后的刑诉法已经将技术侦查权配置给了检察机关,要以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为契机,加快实现贪污贿赂职务犯罪侦查的转型升级,改变过分依赖口供现象。要提高录音录像质量,避免瑕疵,依法充分运用各种证据材料,提高侦查破案的水平。积极推进涉案信息共享和快速查询机制建设,着力提升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查获犯罪的能力。对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要从严掌握,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形成的不同审计结论应给出明确意见。对已查清去向的赃款,应及时查封扣押。对涉案的行贿人与受贿人分案起诉,分案审理,避免当庭可能发生相互串供的情形。

(二)构建协同配合的职务犯罪预防体系,共同落实廉政风险防范措施。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联系协作,重点以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权力节点为关键,编制权力运行流程,明晰在履行岗位职责、行使权力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廉政风险点环节,优化重点风险岗位的管理考核机制,构建有效的考核指标体系,完善防范措施,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形成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整体合力。加强国资转制程序实施细则和专项资金监管把关,完善政府采购和小额工程招投标办法,健全土地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和代建制平台建设,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动态监督,提高防范效率。建议市、区人大进一步促进政务公开透明,加大征询、听证等群众参与力度,加大执行制度问责和跟踪问效。

(三)深化反腐倡廉教育,提高反贪污贿赂宣传实效。加强立案查处腐败案件的情况综合分析及趋势研究,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深化调研,利用创双优工程、专家型人才法律服务等平台机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大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及中层干部和国企负责人廉政培训,使反腐倡廉教育更具有针对性。依托已有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增设行贿违法档案,使有行贿行为而因种种原因未被法院判决的行贿人员或者单位也录入查询系统,同时宣传解说贪污贿赂有关罪名及表现形式,及时通报查处的腐败案件,开展典型案件评析,为基层提供更丰富的宣传教育资源。

(四)建议修订相关规定,健全完善法律法规。建议市人大提请全国人大修法,明确贪污贿赂犯罪不同数额段量刑标准,并对行贿犯罪增设罚金刑和配置资格刑。建议市人大在正在制定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中,列入企业转制相关预防内容,并对新型混合所有制企业容错机制进行界定,预防犯罪。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