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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回应社会关切办法(试行)

日期: 2014-09-26

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回应社会关切办法(试行)

2014924日上海市徐汇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回应社会关切,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提高区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针对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关切,主要包括:

(一)热点问题: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阶段性反响强烈和特别集中的事由,可预判的受政策及改革等影响产生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连锁反应问题,可能引发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失范的倾向;

(二)难点问题:群众非常关注、持续反映的民生难点问题,影响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但法律法规尚不明确的问题,改革过程中需要区域性探索的问题;

(三)重点问题:区人代会通过的区政府中心工作、区域发展规划、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区政府实事工程项目;

(四)其他问题:在联系选民、调研视察等途径中发现的其他社会关切问题。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回应社会关切应当遵循公开、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回应社会关切事项的确定与启动程序

第四条  社会关切的事项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一)代表联系选民中发现的反映集中的问题,由人大代表提出;

(二)代表议案和书面意见中反映集中的事项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提出;

(三)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在开展调查研究、执法检查、工作监督、信访接待时发现并提出;

(四)媒体多次发布和热议的事件,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舆情收集并根据工作需要提出;

(五)由市、区人大联动调研、视察、执法检查中发现并提出;

(六)区委、区人代会交办,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提出。

第五条  社会关切的事项提出后,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筹议题,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确定。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问题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社会关切事项的类型、涉及的部门等确定回应方式以及相关负责协调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

 

第三章  社会关切的回应方式与实施

第七条  通过履行法定职责,回应社会关切。

(一)组织代表专题视察: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可邀请市人大代表和市民代表参加。对视察发现的问题,必要时,由区人大常委会函告“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二)开展专题调研: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根据回应事项确定调研内容、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并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阶段性报告。可邀请专业人士、市民代表共同参与调研。

(三)听取专项报告: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工委会议等就社会关切问题听取“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专项报告,形成相关处理意见,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区人大常委会可对专项报告作出决议。

(四)进行执法检查:社会关切事项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由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可邀请相关街道()代表组协同开展。执法检查报告由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和区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五)询问与质询:在区人代会期间,代表可以就社会关切事项及其他需要了解的问题提出询问,有关部门应当场或在会议期间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闭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询问的社会关切事项可以开展专题询问,“一府两院”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当场不能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会后以书面形式答复。

在社会关切事项回应过程中,必要时,可以书面质询案形式在区人代会或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启动质询程序。质询案必须由代表十人以上或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

(六)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回应社会关切中涉及特别重大事项,区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启动特定问题调查程序,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调查委员会形成的特定问题调查报告,应阶段性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依法启动罢免案、撤职案。

第八条  通过会议协商沟通,回应社会关切。

(一)听证会:需要进行听证的社会关切事项,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组织实施。可邀请人大代表、市民代表和专家等参加。“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应围绕听证事项进行答辩说明。会后,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听证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二)座谈会: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就代表提出的社会关切事项组织“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和代表进行座谈,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通过沟通、交流、答辩等推动达成共识。

(三)研讨会及咨询会: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就社会关切事项召开研讨会、咨询会,推动“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利益相关方及有关专家进行磋商讨论。

(四)民意沟通会:围绕社会关切事项,由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街道(镇)代表组和联络室组织代表及有关各方深入社区,直接与选民交流。

第九条   整合人大工作资源,协同回应社会关切。

(一)提出立法建议:对有关法律尚不明确或需修改的事项,充分听取代表和选民意见后,向市人大提出意见建议,或通过市人大代表提出法律法规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二)代表通报反馈:通过代表向选民通报工作等方式介绍区人大常委会及“一府两院”应对社会关切问题的具体举措和进展,进一步了解各项回应举措的切实效应,向有关方面反馈,提出意见建议,督促“一府两院”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三)内刊传递信息:运用《代表快递》、《代表参议》等内刊载体,及时整理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报送区领导提供决策参考或交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四)新闻媒体沟通:召开人大新闻通气会,或通过网站、微信、报刊、电视等渠道如实、客观、动态地向社会通报回应社会关切的情况。

 

第四章  回应社会关切事项的反馈与监督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针对社会普遍关切的事项应进行持续性回应,加强回应过程的跟踪和反馈,使社会各方能够及时与区人大、“一府两院”进行互动和交流。

第十一条  列入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审议计划的回应事项,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听取社会各方的意见。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回应社会关切的情况,应当向区人代会报告,接受代表及社会各方的监督。

第五章  回应社会关切的组织保障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以下方式,保障社会关切回应工作:

(一)议题准备:加强研判,在年初制定全年工作计划时将预判的社会关切事项列入议题计划。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确定回应议题。

(二)人员准备:开展执法检查、特定问题调查等组成人员原则上从常委会组成人员、工委委员中产生,可以邀请区人大代表参加,也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三)其他准备: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议题后,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加强与“一府两院”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根据不同的回应方式,选择新闻媒体并为其准确、客观报道社会关切事项的相关信息提供帮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