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o-crumb.png 首页 > 常委会会议 > 常委会会刊 > 15届常委会第21次会议

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人大工作中加强协商民主的实施意见

日期: 2014-09-26

 

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人大工作中加强协商民主的

实施意见

2014924日上海市徐汇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国家政权机关的协商渠道,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为依法监督夯实基础,现结合本区实际,就徐汇人大工作中加强协商民主,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区人大常委会开展广泛协商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平等、公开的原则,协商过程中遵循求同存异,充分尊重协商方提出的不同意见和建议,注重兼顾不同群体的合法权益。

    区人大常委会开展协商工作应当坚持“三在先”原则:非法定性的协商先于法定性的会议程序;具有弹性张力的协商先于刚性权威的决定;兼顾各方利益的协商先于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

二、协商对象

区人大常委会协商的对象主要包括:区委部门;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法院、区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区政协;市、区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各街道(镇)代表组;社会公众。

三、协商内容

区人大常委会开展协商工作应当做到“四个必须”,建立“两项机制”:

1、立法草案征求意见必须协商。市人大立法草案征求区人大意见过程中,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组织“一府两院”共同研究,召开人大代表、专业人士的协商座谈会,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市人大反馈。

2、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协商。“一府两院”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督促制定部门主动征询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全过程,提出意见建议,进行充分协商,实现人大立法工作在区级层面的延伸和拓展。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内务司法工委应当督促区政府法制办对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指导,逐步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形成过程之中的协商机制。

3、重大事项决定前必须协商。需经区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或表决通过的重大事项、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督促报请部门事先主动征询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让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充分表达,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再依法进行表决。

4、代表关注的热点问题必须协商。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人事代表工委应当指导和督促各街道(镇)代表组搭建代表与选民之间沟通协商的平台,了解和反映选民呼声,听取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民生改善的意见建议;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组织代表参与议案及书面意见的督办,畅通代表与“一府两院”的沟通协商渠道。

5、建立全局性重点工作推进中的协商机制。区人大与“一府两院”之间应当就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一府两院”重大决策的出台和重大事项的推进实施等全局性重点工作开展经常性的协商,形成“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工作机制,更有效地开展依法监督。

6、建立重要会议召开前的协商机制。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主动与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就人代会、人大常委会会议、专题询问会等重要会议进行协商。

四、协商方式及成果运用

协商工作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有序开展,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各工作机构支持配合,各司其职,合力推进。

区人大常委会开展协商工作应当注重扩大社会公众的有序参与,创新途径、方式,综合运用会议协商、口头协商、书面协商等形式,积极探索和运用网络、听证会等载体,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

区人大常委会开展协商工作应当注重成果运用。对协商过程中各方表达的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应当予以采纳;对合理但暂时没有被采纳的意见建议,应当做好沟通解释工作,留作今后参考;对暂时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意见建议,应当作出说明,取得理解。协商成果视情通过区人大常委会简报、区人大及区政府网站、徐汇报、有线台等多种渠道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