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政府重大事项及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办法(试行)
日期: 2014-09-26
徐汇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区政府重大事项及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办法(试行)
(2014年9月24日上海市徐汇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目的
为了更好地履行区人大常委会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规范区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告的范围和讨论决定方式
本行政区域内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本区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人口、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宗教等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及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及重大决策的方式分别为:审议决定、审议、听取专项报告、备案审查、备案。
第三条 审议决定
下列事项应当由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本区上一年度财政决算草案;
(二)本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调整方案、年度预算的调整方案;
(三)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中期评估后的调整方案;
(四)区政府推进依法治区的有关重要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或重大决策。
第四条 审议
下列事项应当由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
(一)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其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二)本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本区城区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等的编制情况;
(四)本年度政府上半年工作报告和下半年工作安排;
(五)本区本年度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六)本区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预算草案;
(七)上一年度本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八)对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工作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认定或者区政府认为应当提请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或重大决策。
以上第(四)、(五)、(七)项所列事项,一般在每年七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第(六)项所列事项,应当在每年十二月底以前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第(八)项所列事项,应当每年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五条 听取专项报告
下列事项应当由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在本区的实施情况;
(三)区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情况;
(四)本区城区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的修改、实施、监督情况,以及实施情况的评估报告;
(五)本年度本区重点地区(或功能区)建设、重大建设项目、政府实事工程项目的推进情况和下一年度计划安排;
(六)本区经济发展布局、产业结构调整、功能区建设、产业政策和财税政策变化,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重大情况;
(七)上一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本区政府性债务的管理使用情况;
(九)本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和调整方案,以及金额较大的政府投资新增或追加的重大项目、重大资金情况;
(十)本区国有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及调整方案;
(十一)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区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及国资企业改革发展情况;
(十二)本区城市管理、社会管理、社会事业改革和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情况以及重大公共政策实施评估的总体情况;
(十三)本区环境保护工作和任期内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目标的实现情况;
(十四)区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十五)本区行政监察的重大情况;
(十六)本区街道、镇行政区划的调整方案;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认定或者区政府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或重大决策。
以上第(一)、(三)、(五)、(七)项所列事项,区政府应当每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第(十三)项所列事项,应当在每届任期的届中及最后一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其他各项所列事项,可以由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安排听取报告。
以上所列事项,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建议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可以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和讨论,也可以书面形式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六条 备案审查
已报备案,并被认定需要审查的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按照《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条 备案
下列事项应当由区政府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区政府根据城区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区政府行政机构(含重要的非常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调整;
(四)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认定或者区政府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或重大决策。
第八条 报告的拟定
本办法第三条至第七条所列重大事项或重大决策,应当以议案或者报告的形式书面提出,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合法、合理、真实、准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关于该重大事项或重大决策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或重大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与该重大事项或重大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论证报告等资料。
需要对重大事项或重大决策作出决议、决定的,区政府应当提供相关必要性、可行性说明,并体现专业论证和风险评估的要求。
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拟定议案或报告草案时,应当充分听取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的意见。
第九条 讨论决定的程序与安排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及重大决策的程序,按照《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
区政府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及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每年区“两会”后提出建议议题计划,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与区政府办公室会商后,经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梳理汇总,并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后由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因工作需要,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计划外拟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及重大决策的,应于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举行的五日前,向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出。
因情况特殊,区政府在重大决策出台前无法按本办法时限要求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可先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事后按本办法办理。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及重大决策,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在讨论、决定前,广泛听取和征求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及重大决策时,区政府负责人应当到会,并可以作有关说明,区政府也可以委托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区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条 讨论决定结果的执行
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应向社会公布。听取专项报告及备案审查后的结果,应视情通过区人大及区政府网络、徐汇报、有线台等多种渠道予以公开。
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及重大决策所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执行,审议意见、意见建议的研究处理,按照《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决议决定执行、意见建议处理及其反馈的监督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及时就区政府对决议、决定的执行和审议意见、意见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必要时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对应当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及重大决策不报告,或者对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对提出的审议意见、意见建议不研究处理的,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先行提示或约谈,必要时可以进行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并可以视情依法撤销相关机关作出的决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先行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