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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的若干规定(试行)

日期: 2014-09-26

 

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的若干规定(试行)

2014924日上海市徐汇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依法行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完善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度,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选择年度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时,要围绕全区中心工作,突出重点、科学安排、讲求实效。

常委会会议的议题包括:

(一)研究处理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

(二)决定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三)听取和审议主任会议提请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四)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及人大决议、决定等情况报告;

(五)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六)代表议案和书面意见中反映集中的问题;

(七)审议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任免案;

(八)社会普遍关注、需要人大回应的事项;

(九)其他必须由常委会审议的议题。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年度议题计划的确定,一般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与“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提前进行沟通,由主任会议初步讨论确定年度议题安排,经过区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联席会议充分协商后,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常委会年度议题的确定,应通过徐汇人大网站及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广泛征求并充分吸纳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常委会每次会议的议题,一般由主任会议按照第二条规定提出,经常委会会议确认后,进入会议程序。

“一府两院”在年度议题计划外提出的重大事项及重大决策议题,应于主任会议举行的5日前,向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出,并提交主任会议讨论是否列入常委会议题。

第四条  年度议题确定后,由人事代表工委向全体人大代表发出意见征询通知,征询代表的参与意愿,并将代表编入若干小组,参与相关课题调研,列席相应的常委会会议。

年初,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根据全年议题安排,邀请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参与相关课题调研,深入了解实情,并做好在常委会会议上发言的准备。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日期后,应当在会议举行的10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建议议程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

因特殊需要或临时召集的会议,可经主任会议讨论后列入常委会议题。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应根据议题需要,提前与“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充分协商,通知其做好会议准备,并督促其在会议举行的10日前将汇报材料送达常委会办公室,由办公室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

汇报材料要求合法、合理、真实、准确。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议题内容需要,可组织开展调研、代表视察或举行听证会、专题询问等,事先进行充分协商,并明确承办的常委会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

调研组的成员除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相关工委委员外,还可根据需要邀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或对议题内容比较熟悉的代表参加或领衔课题,必要时可以邀请专家以及与议题利益相关的市民参与。

调研前,应依法制订方案,确定方法、步骤、时间节点等。调研过程中,要组织代表听取相关部门工作报告,一般采取分专题小组、暗访等方式,广泛、直接地了解情况,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尤其要注意听取不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提高调研质量。

调研或视察报告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负责完成,报告内容要精炼,观点要准确,建议要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主任会议在听取调研情况的汇报后,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一府两院”的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根据议题需要到会作工作报告,听取审议意见,接受询问。与议题内容有关的其他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

凡涉及专业性较强的议题,可以邀请常委会法律专家咨询组成员或与议题有关的代表、专家或顾问列席会议,必要时也可邀请与议题利益相关的市民旁听。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报告人应根据议题报告主要工作、存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具体设想及措施。

报告时间视议题而定,一般不超过15分钟。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时,可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列席代表就有关事项提出询问,相关部门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经说明原因后,一般应在会后7天内向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答复,并由办公室印发提问人及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结合会前准备,积极发言。与议题相关的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可将前期调研过程中不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作一介绍,并在充分吸纳各方建议的基础上发表意见。列席人员经申请同意,也可在会上发言。

审议发言要紧扣主题,简明扼要。每人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8分钟。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列席代表在会上提出的审议意见,会后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进行归纳、整理,形成审议意见,常委会授权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连同调研报告,函告“一府两院”。

审议意见应于法有据、简明扼要、要求明确、具可操作性,字数不超过800字。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草案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负责起草,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议、决定草案经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对需作文字修改的决议、决定草案,经常委会会议原则通过后,由常委会办公室根据会议要求进行修改、补充,并由常委会授权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常委会主任签发。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处理期限,承办部门和承办单位自收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承办部门和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处理结果向主任会议汇报或以书面形式向常委会报告,由常委会办公室书面印发或通过人大代表交流平台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

因情况变化或特殊原因使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不能如期完成的,承办部门和承办单位应提出延期申请,并经主任会议同意后,书面向常委会报告。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五条  决定决议、审议意见,“一府两院”的执行和研究处理情况以及人大回应社会关切的结果要通过区人大及区政府网站、徐汇报、有线台等多种渠道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应对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及时了解决议、决定执行或审议意见中具体整改要求和整改内容的处理情况,必要时可组织专题视察,实地检查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对办理工作不力的承办部门和承办单位,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先行提示或约谈,必要时可以进行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并可视情依法撤销有关机关作出的决定。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或不能按时到会的,应提前向常委会办公室请假,并经批准。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缺席会议的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室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进行通报,并在徐汇人大网站的常委会会刊中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学习宪法、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理论以及相关的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适应履行审议职责的需要。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