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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常委会会议纪律的规定

日期: 2015-11-18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常委会会议纪律的规定

20151118日上海市徐汇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作风建设,严肃常委会会议纪律,提高会议质量,保障常委会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对常委会会议纪律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请假,经常委会主任批准后请假有效。请假结果由常委会办公室先口头反馈,再书面反馈请假人。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有一次未经批准缺席会议的,应向常委会作出书面说明;两次未经批准缺席会议的,由常委会主任进行约谈;三次未经批准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正常履行职务,建议本人按照有关程序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三条  列席常委会的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负责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委派其他副职人员列席会议,并通过常委会办公室向常委会主任说明原因。

    第四条  列席常委会的区政府部门负责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应当填写会议请假单,经区委办公室或区政府办公室同意后,委派其他副职人员列席会议。经区委办公室或区政府办公室签署同意后的请假单交常委会办公室备案,并报常委会主任确认。

第五条  列席常委会的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各工作机构负责人、人大代表联络室联络员,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通过常委会办公室向常委会主任书面请假,经批准后请假有效。请假结果由常委会办公室反馈请假人。

列席常委会的人大代表及其他人员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须向常委会办公室请假。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不得无故退场。无故退场的,视为缺席会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如确因特殊原因需提前退场的,应通过工作人员向会议主持人提出申请,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退场。会议主持人应在会上予以说明,并由工作人员调整签到系统重新确认出席人数。会后,请假人应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补办请假手续。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缺席会议的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室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进行通报,并在徐汇人大网站的常委会会刊中予以公布。

第八条  本规定自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