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
日期: 2016-03-31
上海市徐汇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
(2016年3月16日上海市徐汇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人民意识、政治意识、履职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参加法律知识考试:
(一)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驻会副主任、驻会委员,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驻会副主任委员、驻会委员。
(二) 区长、副区长。
(三) 区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或者任命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含挂职)应当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一)区人大专门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驻会副主任、驻会委员;
(二)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组成部门局长(主任);
(三)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四)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四条 前条所列人员已参加过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在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机关内部调整职务,以及换届时继续留任原职务,需要重新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可以不再进行法律知识考试。
第五条 考试的内容及范围。
公共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纳入所有参考人员的考试范围;
专业部分:区法院参考人员加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区检察院参考人员加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六条 根据前条考试的内容编印考试大纲,考试采用固定场所、闭卷、机考方式。
第七条 考试成绩分为合格、不合格。
第八条 考试结果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同时反馈给提请任命的机关和参加考试的人员,并在徐汇人大网公布。
第九条 提请任命人员考试不合格的,要进行补考;补考合格后,方可任命。
第十条 考试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的考务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