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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上海市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回应社会关切的办法(试行)》等制度的决定

日期: 2016-05-11

 

关于修改《上海市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回应社会关切的办法(试行)》等制度的决定

2016511日上海市徐汇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徐汇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制度进行修改:

1、《上海市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回应社会关切的办法(试行)》;

2、《上海市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政府重大事项及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办法(试行)》;

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试行)》;

4、《上海市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决议决定执行、意见建议处理及其反馈的监督办法(试行)》;

5、《上海市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的若干规定(试行)》;

6、《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实施办法(试行)》;

7、《上海市徐汇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听证办法(试行)》;

8、《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试行)》。

本决定自上海市徐汇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以上制度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附件:

 

1、关于《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回应社会关切的办法

(试行)》的修改建议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四条(三)  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在开展调查研究、执法检查、工作监督、信访接待时发现并提出;

第四条  (三)区人大各专门机构、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在开展调查研究、执法检查、工作监督、信访接待时发现并提出;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社会关切事项的类型、涉及的部门等确定回应方式以及相关负责协调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社会关切事项的类型、涉及的部门等确定回应方式以及相关负责协调的专门机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

第七条  通过履行法定职责,回应社会关切。(一)组织代表专题视察: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二)开展专题调研: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根据回应事项确定调研内容、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四)进行执法检查:由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执法检查……

第七条  通过履行法定职责,回应社会关切。(一)组织代表专题视察:由区人大相关专门机构、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二)开展专题调研:区人大各专门机构、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根据回应事项确定调研内容、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四)进行执法检查:由区人大相关专门机构、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执法检查……

第八条  通过会议协商沟通,回应社会关切。(一)听证会:需要进行听证的社会关切事项,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组织实施。会后,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听证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二)座谈会: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就代表提出的社会关切事项组织“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和代表进行座谈……(四)民意沟通会:围绕社会关切事项,由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街道(镇)代表组和联络室组织代表及有关各方深入社区,直接与选民交流。

第八条  通过会议协商沟通,回应社会关切。(一)听证会:需要进行听证的社会关切事项,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区人大各专门机构、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组织实施。会后,相关专门机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听证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二)代表座谈会区人大各专门机构、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就代表提出的社会关切事项组织“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和代表进行座谈……(四)民意沟通会:围绕社会关切事项,区人大各专门机构、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街道(镇)代表组和联络室组织代表及有关各方深入社区,直接与选民交流。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以下方式,保障社会关切回应工作:

(三)其他准备: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议题后,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加强与“一府两院”的联系和沟通……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以下方式,保障社会关切回应工作:

(三)其他准备: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议题后,区人大各专门机构、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加强与“一府两院”的联系和沟通……

 


2、关于《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政府重大事项及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办法

(试行)》的修改建议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八条  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拟定议案或报告草案时,应当充分听取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的意见。

第八条  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拟定议案或报告草案时,应当充分听取区人大相关专门机构、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的意见。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及重大决策,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在讨论、决定前,广泛听取和征求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及重大决策,区人大相关专门机构、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在讨论、决定前,广泛听取和征求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及时就区政府对决议、决定的执行和审议意见、意见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必要时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条  区人大相关专门机构、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及时就区政府对决议、决定的执行和审议意见、意见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必要时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3、关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试行)》的修改建议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统称书面意见)的权利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统称代表建议)的权利

第九条   代表可以根据本区代表书面意见网上办理系统提供的书面意见专用格式填写并提交书面意见。

各街道(镇)代表联络服务机构经代表确认,可协助代表将书面意见内容输入本区代表书面意见网上办理系统。

 

第九条  代表可以根据本区代表书面意见网上办理系统提供的书面意见专用格式填写并提交书面意见。

各街道人大工委、华泾镇人大工作机构经代表确认,可协助代表将书面意见内容输入本区代表书面意见网上办理系统。

 

第十一条  对属于市级层面问题的代表书面意见,可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或街道(镇)代表联络服务机构商请本区选举产生的市人大代表按照相关规定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

 

第十一条  对属于市级层面问题的代表书面意见,可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或街道人大工委、华泾镇人大工作机构商请本区选举产生的市人大代表按照相关规定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

 

 


4、关于《上海市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决议决定执行、意见建议处理及其反馈的监督办法

(试行)》的修改建议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条  对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结果执行、处理并反馈的事项:

(一)审议各议案主体提出的议案(包括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区政府、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形成的审议意见;

(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形成的审议意见;

(三)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形成的审议意见;

(四)审议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的执法检查报告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形成的审议意见;

(五)审议重大事项或重大决策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形成的审议意见;

(六)审议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的视察、调研报告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形成的审议意见;

(七)审议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形成的审议意见;

(八)审议社会关切的问题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形成的审议意见;

(九)审议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形成的审议意见;

(十)审议其它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形成的审议意见。

 

第二条  对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结果执行、处理并反馈的事项:

(一)审议各议案主体提出的议案(包括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区政府、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区人大专门机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形成的审议意见;

(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形成的审议意见;

(三)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形成的审议意见;

(四)审议区人大相关专门机构、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的执法检查报告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形成的审议意见;

(五)审议重大事项或重大决策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形成的审议意见;

(六)审议区人大相关专门机构、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的视察、调研报告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形成的审议意见;

(七)审议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形成的审议意见;

(八)审议社会关切的问题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形成的审议意见;

(九)审议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形成的审议意见;

(十)审议其它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形成的审议意见。

 

第四条  “一府两院”应认真执行决议、决定或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执行或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先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征求意见,并自接到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文本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执行情况或处理反馈报告。

 

第四条  “一府两院”应认真执行决议、决定或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执行或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先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区人大相关专门机构、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征求意见,并自接到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文本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执行情况或处理反馈报告。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进行跟踪检查,及时了解决议、决定执行进度或审议意见中具体整改要求和整改内容的处理,必要时可组织专题视察,实地检查落实情况。

 

第五条  区人大相关专门机构、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进行跟踪检查,及时了解决议、决定执行进度或审议意见中具体整改要求和整改内容的处理,必要时可组织专题视察,实地检查落实情况。

 

第六条  对“一府两院”执行决议、决定或处理审议意见的情况报告,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研究提出评估意见,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将执行或处理情况报告及相关工作机构的评估意见一并印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对决议、决定执行和审议意见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先行提示或约谈,必要时可以提出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第六条  对“一府两院”执行决议、决定或处理审议意见的情况报告,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研究提出评估意见,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将执行或处理情况报告及区人大相关专门机构、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的评估意见一并印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对决议、决定执行和审议意见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先行提示或约谈,必要时可以提出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第九条  对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意见处理并反馈的事项:

(一)听取人代会期间代表审议意见报告需要处理、反馈的事项;

(二)听取“一府两院”相关部门专项工作报告形成的意见建议需要处理、反馈的事项;

(三)听取常委会办事机构遴选出的《代表快递》、《代表参议》意见建议中需要处理、反馈的事项;

(四)听取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提出的部分视察报告、调研报告中需要处理、反馈的事项;

(五)听取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遴选出由区法院、区检察院报告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中需要处理、反馈的事项;

(六)其它需要处理、反馈的事项。

第九条  对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意见处理并反馈的事项:

(一)听取人代会期间代表审议意见报告需要处理、反馈的事项;

(二)听取“一府两院”相关部门专项工作报告形成的意见建议需要处理、反馈的事项;

(三)听取常委会办事机构遴选出的《代表快递》、《代表参议》意见建议中需要处理、反馈的事项;

(四)听取区人大相关专门机构、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提出的部分视察报告、调研报告中需要处理、反馈的事项;

(五)听取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遴选出由区法院、区检察院报告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中需要处理、反馈的事项;

(六)其它需要处理、反馈的事项。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及时了解主任会议函告“一府两院”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处理进度。“一府两院”相关部门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先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征求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主任会议书面反馈。

区人代会期间代表审议意见、《代表快递》与《代表参议》、视察、调研报告研究处理的情况还应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向有关人大代表反馈。

第十一条  区人大相关专门机构、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及时了解主任会议函告“一府两院”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处理进度。“一府两院”相关部门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先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区人大相关专门机构、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征求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主任会议书面反馈。

区人代会期间代表审议意见、《代表快递》与《代表参议》、视察、调研报告研究处理的情况还应由区人大相关专门机构、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向有关人大代表反馈。

 


5、关于《上海市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的若干规定(试行)》的修改建议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年度议题计划的确定,一般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与“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提前进行沟通,由主任会议初步讨论确定年度议题安排,经过区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联席会议充分协商后,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年度议题计划的确定,一般由区人大专门机构、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与“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提前进行沟通,由主任会议初步讨论确定年度议题安排,经过区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联席会议充分协商后,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四条  年度议题确定后,由人事代表工委向全体人大代表发出意见征询通知,征询代表的参与意愿,并将代表编入若干小组,参与相关课题调研,列席相应的常委会会议。

年初,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根据全年议题安排,邀请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参与相关课题调研,深入了解实情,并做好在常委会会议上发言的准备。

第四条  年度议题确定后,由人事代表工委向全体人大代表发出意见征询通知,征询代表的参与意愿,并将代表编入若干小组,参与相关课题调研,列席相应的常委会会议。

年初,区人大各专门机构、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根据全年议题安排,邀请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参与相关课题调研,深入了解实情,并做好在常委会会议上发言的准备。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应根据议题需要,提前与“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充分协商,通知其做好会议准备,并督促其在会议举行的10日前将汇报材料送达常委会办公室,由办公室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

汇报材料要求合法、合理、真实、准确。

第六条  区人大相关专门机构、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应根据议题需要,提前与“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充分协商,通知其做好会议准备,并督促其在会议举行的10日前将汇报材料送达常委会办公室,由办公室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

汇报材料要求合法、合理、真实、准确。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议题内容需要,可组织开展调研、代表视察或举行听证会、专题询问等,事先进行充分协商,并明确承办的常委会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

调研组的成员除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相关工委委员外,还可根据需要邀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或对议题内容比较熟悉的代表参加或领衔课题,必要时可以邀请专家以及与议题利益相关的市民参与。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议题内容需要,可组织开展调研、代表视察或举行听证会、专题询问等,事先进行充分协商,并明确承办的常委会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

调研组的成员除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工委委员外,还可根据需要邀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或对议题内容比较熟悉的代表参加或领衔课题,必要时可以邀请专家以及与议题利益相关的市民参与。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一府两院”的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根据议题需要到会作工作报告,听取审议意见,接受询问。与议题内容有关的其他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

凡涉及专业性较强的议题,可以邀请常委会法律专家咨询组成员或与议题有关的代表、专家或顾问列席会议,必要时也可邀请与议题利益相关的市民旁听。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一府两院”的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根据议题需要到会作工作报告,听取审议意见,接受询问。与议题内容有关的其他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

凡涉及专业性较强的议题,可以邀请常委会法律专家咨询组成员或与议题有关的代表、专家或顾问列席会议。

为进一步推进常委会工作公开、拓展公民有序参与,每次常委会会议,可邀请部分市民旁听。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结合会前准备,积极发言。与议题相关的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可将前期调研过程中不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作一介绍,并在充分吸纳各方建议的基础上发表意见。列席人员经申请同意,也可在会上发言。

审议发言要紧扣主题,简明扼要。每人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8分钟。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结合会前准备,积极发言。与议题相关的人大专门机构、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可将前期调研过程中不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作一介绍,并在充分吸纳各方建议的基础上发表意见。列席人员经申请同意,也可在会上发言。

审议发言要紧扣主题,简明扼要。每人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8分钟。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列席代表在会上的发言内容,经记录整理后,在《徐汇报》上择要刊载。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列席代表在会上提出的审议意见,会后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进行归纳、整理,形成审议意见,常委会授权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连同调研报告,函告“一府两院”。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列席代表在会上提出的意见建议,会后由相关人大专门机构或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归纳、整理,形成审议意见,常委会授权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连同调研报告,函告“一府两院”。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草案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负责起草,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议、决定草案经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草案由相关人大专门机构、常委会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负责起草,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议、决定草案经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应对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及时了解决议、决定执行或审议意见中具体整改要求和整改内容的处理情况,必要时可组织专题视察,实地检查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每隔半年,相关的区人大专门机构、常委会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应对决定决议、审议意见,“一府两院”的执行和研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及时了解决议、决定执行或审议意见中具体整改要求和整改内容的处理情况,必要时可组织专题视察,实地检查落实情况。


6、关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实施办法(试行)》的修改建议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备案;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送备案。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常委会办公室)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登记后送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内司工委)。内司工委认为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要求的,应当要求报送机关在规定期限内重新报送;符合要求的,送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审查。

 

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备案;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送备案。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常委会办公室)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登记后送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法制委认为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要求的,应当要求报送机关在规定期限内重新报送;符合要求的,送相关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审查。

第七条  工作委员会审查规范性文件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情况、补充材料,制定机关应当如实说明、补充;也可以采用邀请专业人士参与审查工作、举行听证会等多种方式进行审查。

第七条  区人大相关专门机构或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情况、补充材料,制定机关应当如实说明、补充;也可以采用邀请专业人士参与审查工作、举行听证会等多种方式进行审查。

第八条  工作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报送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送内司工委。

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内司工委应当提交主任会议审查,由常委会办公室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制定机关,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区人大相关专门机构或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送法制委

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法制委应当提交主任会议审查,由常委会办公室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制定机关,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处理意见。

 


7、关于《上海市徐汇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听证办法(试行)》的修改建议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四条  常委会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可以向常委会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举行听证的事项。

第四条  区人大相关专门机构、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可以向常委会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举行听证的事项。

第五条  听证人由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负责人组成,其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5名。

第五条  听证人由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区人大相关专门机构、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负责人组成,其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5名。

第五条第四款  听证陈述人是指出席听证会并对听证事项陈述理由或发表意见的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和专业性。听证陈述人可以由人大表、区“一府两院”有关人员、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代表组成。每场听证会的听证陈述人一般不少于8名。

   第五条第四款  听证陈述人是指出席听证会并对听证事项陈述理由或发表意见的单位、机构或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和专业性。听证陈述人可以由人大表、区“一府两院”有关人员、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代表组成。每场听证会的听证陈述人一般不少于8名。

第六条第一款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作为听证会组织者,负责拟订听证会实施方案,做好听证会的通知、联络等会务组织工作。

第六条第一款  区人大相关专门机构、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作为听证会组织者,负责拟订听证会实施方案,做好听证会的通知、联络等会务组织工作。

    第六条第三款  听证会举行前,听证会组织者应就听证事项与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及有关部门、听证人加强沟通,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第六条第三款  听证会举行前,听证会组织者应就听证事项与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及有关部门、听证人加强沟通,做好相应准备工作。相关部门、个人应根据听证会组织者的要求,准备书面听证材料。

第六条第四款 听证会组织者认为必要时,可将提交的听证材料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审,也可预先向社会公示,广泛吸取社会各方参与,还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听证人进行视察、调查。

第六条第四款 听证会组织者认为必要时,可将提交的听证材料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审,也可预先向社会公示,广泛吸取各方意见,还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听证人进行视察、调查。

第十二条听证会主持人宣读听证会议程和规则,介绍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宣布的发言顺序和规定的时间。建议议程如下:

第十二条听证会主持人宣读听证会议程和规则,介绍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宣布发言的顺序和时限。听证会建议议程如下:


8、关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试行)》的修改建议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条

(四)审议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的执法检查报告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形成的审议意见;

(五)审议重大事项或重大决策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形成的审议意见;

(六)审议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的视察、调研报告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形成的审议意见;

第二条

(四)审议区人大各专门机构、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执法检查报告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形成的审议意见;

(五)审议重大事项或重大决策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形成的审议意见;

(六)审议区人大各专门机构、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视察、调研报告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形成的审议意见;

第四条“一府两院”应认真执行决议、决定或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执行或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先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征求意见,并自接到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文本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执行情况或处理反馈报告。

第四条“一府两院”应认真执行决议、决定或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执行或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先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区人大各专门机构、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征求意见,并自接到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文本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执行情况或处理反馈报告。

 

第五条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进行跟踪检查,及时了解决议、决定执行进度或审议意见中具体整改要求和整改内容的处理,必要时可组织专题视察,实地检查落实情况。

第五条  区人大各专门机构、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进行跟踪检查,及时了解决议、决定执行进度或审议意见中具体整改要求和整改内容的处理,必要时可组织专题视察,实地检查落实情况。

第六条对“一府两院”执行决议、决定或处理审议意见的情况报告,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研究提出评估意见,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将执行或处理情况报告及相关工作机构的评估意见一并印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六条对“一府两院”执行决议、决定或处理审议意见的情况报告,区人大各专门机构、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研究提出评估意见,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将执行或处理情况报告及相关工作机构的评估意见一并印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九条  对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意见处理并反馈的事项:

(一)听取人代会期间代表审议意见报告需要处理、反馈的事项;

(二)听取“一府两院”相关部门专项工作报告形成的意见建议需要处理、反馈的事项;

(三)听取常委会办事机构遴选出的《代表快递》、《代表参议》意见建议中需要处理、反馈的事项;

(四)听取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提出的部分视察报告、调研报告中需要处理、反馈的事项;

(五)听取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遴选出由区法院、区检察院报告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中需要处理、反馈的事项;

(六)其它需要处理、反馈的事项。

第九条  对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意见处理并反馈的事项:

(一)听取人代会期间代表审议意见报告需要处理、反馈的事项;

(二)听取“一府两院”相关部门专项工作报告形成的意见建议需要处理、反馈的事项;

(三)听取常委会办事机构遴选出的《代表快递》、《代表参议》意见建议中需要处理、反馈的事项;

(四)听取区人大各专门机构、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提出的部分视察报告、调研报告中需要处理、反馈的事项;

(五)听取由区人大各专门机构、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遴选出由区法院、区检察院报告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中需要处理、反馈的事项;

(六)其它需要处理、反馈的事项。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及时了解主任会议函告“一府两院”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处理进度。“一府两院”相关部门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先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征求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主任会议书面反馈。

区人代会期间代表审议意见、《代表快递》与《代表参议》、视察、调研报告研究处理的情况还应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向有关人大代表反馈。

第十一条 区人大各专门机构、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及时了解主任会议函告“一府两院”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处理进度。“一府两院”相关部门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先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区人大各专门机构、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征求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主任会议书面反馈。

区人代会期间代表审议意见、《代表快递》与《代表参议》、视察、调研报告研究处理的情况还应由区人大各专门机构、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向有关人大代表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