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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制度的决定

日期: 2016-09-23

 

上海市徐汇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部分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制度的决定

2016824日上海市徐汇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徐汇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部分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制度作如下修改:

一、将下列制度中的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修改为区人大专门机构、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修改为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工委修改为专(工)委

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十四条第三款、十五条、十八条、二十一条第(四)项、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三款;

2.《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第六条第(二十)项和第(二十六)项;

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常委会会议纪律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4.《上海市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回应社会关切的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5.《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6.《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七)项、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二款;

7.《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人大代表视察的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二款;

8.《上海市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人大工作中加强协商民主的实施意见》第二部分、第三(1-4)条、第四第(1)条;

9.《上海市徐汇区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第三、五、六条;

10.《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第七条。

二、将下列制度中的街镇代表联络室修改为街道人大工委、镇人大代表联络室

1.《上海市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回应社会关切的办法》第八条第(四)项;

2.《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常委会会议纪律的规定》第五条;

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第四十四条第三、四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4.《上海市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人大工作中加强协商民主的实施意见》第三部分第4条。

三、将下列制度中的代表书面意见修改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1.《上海市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回应社会关切的办法》第四条第(二)项;

2.《上海市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人大工作中加强协商民主的实施意见》第三部分第4条。

四、根据区人大工作实际,对下列制度中的有关内容作出修改:

1.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一月举行。根据需要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提前或者推迟举行。

2.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区人大个别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的任免。

3.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办公室主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任命案时,被提名人员应当到会同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按照主任会议要求由相关人员作任职前发言。

4.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四款后新增一款,作为第五款: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