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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促进就业工作情况的报告

日期: 2012-09-20

 

 

关于本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

促进就业工作情况的报告

——在2012912日上海市徐汇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薛雷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 作为一部促进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自20117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徐汇区区委、区政府坚持将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作为保障改善民生、促进就业的重要措施来抓,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精心部署,稳步推进实施。通过扎实开展法律宣传和培训,着力做好综保转城保、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人员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调整等工作,取得了切实的工作成果。现将本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及促进就业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主要做法

1、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确保组织到位。

为确保《社会保险法》贯彻实施顺利开展, 20116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和区司法局等部门组成徐汇区《社会保险法》宣传活动领导小组,投入工作力量做好《社会保险法》宣传贯彻工作的总协调和联络,抓好部署推动,并负责对外新闻发布、宣传和舆论工作,最大限度地扩大参与面,确保法制宣传的有效开展。

2、学习培训,把握实质,确保掌握到位。

为了提高干部职工对《社会保险法》深刻内涵的理解和精神实质的把握,徐汇区多形式、多层面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工作。一方面区人社局先后组织500多人次参加市人社系统贯彻《社会保险法》系列讲座;参加全国社会保险法知识竞赛,一位同志获得个人优胜三等奖;另一方面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区医保事务中心、区外地劳动力管理所等窗口单位结合具体业务操作,以学习社会保险法成果带动工作成效,不断增强接待服务能力,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3、多措并举,营造氛围,确保宣传到位。

充分利用广播、有线电视、劳动保障网、政策宣传栏、窗口服务区等载体,多方位、多角度宣传社会保险法知识。一是贴近百姓宣传。在区人社局、区司法局、区总工会、区社保中心、13个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及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张贴《社会保险法》宣传海报贴近百姓进行宣传二是贴近企业宣传。区人社局先后深入漕河泾开发区40余家企事业单位,邀请社保徐汇区分中心相关负责人讲解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保险政策,贴近企业进行宣传。三是广覆盖宣传。201177日在田林社区文化中心广场,开展以《社会保险法》为主题的宣传周现场咨询活动。区有线电视台制作了专题新闻,形成了一定的宣传声势和影响。

(二)主要成效

《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大,虽企业和劳动者的负担成本都有所增加,但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和平等就业机会得到了进一步保障。通过逐步实行统一的城保制度,进一步得打破长期存在的城乡壁垒、户籍壁垒。尤其对外来从业人员来说,《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使他们在社会保障权益维护和享受均等公共服务方面受益,契合了他们与本市职工享受同等社保福利待遇的迫切诉求,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围绕《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本市相继调整医疗、工伤等一系列社会保障政策,市政府密集下发九个文件,从操作层面体现《社会保险法》的广覆盖、保基本、可转移的宗旨和目的。徐汇区及时相应调整和细化业务处理流程,以便民、利民为工作出发点,力求保持政策平稳衔接与过渡。具体工作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转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工作顺利完成。

为了贯彻《社会保险法》,本市对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制度进行了调整,并对外来从业人员就业管理与社会保险工作进行了衔接与整合。根据市人社局的工作安排,201171日起全面推进综保转城保工作。推进初期,遇到了时间紧、任务重、工作硬件和软件跟不上等问题,区人社局启动应急措施,在局本部增设8个受理窗口,延长工作时间,快速化解业务办理量。截至2012630,徐汇区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人数为210267人(《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本区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参加人数198299),其中 三险参保131303人,五险参保78947人。20117月至2012113,共发放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三险医保卡127099张。基本顺利完成了综保转城保阶段性工作。

2、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推进实施。

为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进一步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法》提出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1112月,本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工作开始推进。徐汇区召开城居保工作专题会议,召集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人参加会议,要求安排专人负责城居保受理工作。当前原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已经开始陆续转入新的城居保统筹范围,今年也呈现越来越多城镇无保障人员进入城居保统筹范围的趋势。截至2012731,徐汇区共有5442名居民参加并享受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其中享受养老待遇5354人,参保缴费88人。《社会保险法》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的功能进一步显现。

3、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有序开展。

为适应《社会保险法》出台后法律环境发生的变化,《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1111日起正式施行。一法一条例的出台使得外来从业人员与本市户籍人员适用同等的工伤保险政策,工伤认定和鉴定受理量呈现出较大增幅。2011年受理工伤认定案件2205件,较新《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前的2010年(1567件)增长40.7%;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1242件,比2010年(956件)增长29.9% 。徐汇区一方面加强政策宣讲和咨询,另一方面梳理工作流程提升工作水平,尽可能减小新政策对企业和劳动者的影响。通过细致工作,徐汇区在一法一条例施行过程中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有序开展。

4、医疗保险与失业保险工作保持平稳。

《社会保险法》施行后,外来从业人员与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享受的待遇标准、业务渠道均发生变化。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缴纳三险”“五险的外来从业人员领取医保卡并享受医保待遇,进一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20121月至7区医保机构完成单位发卡8724家,为缴纳三险的参保人员发卡30986张;五险参保人员办理个人制卡的业务量更是激增,窗口月平均制卡量翻番。二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市医保中心推出了医保待遇异地转移接续工作,为今后进一步完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医保关系转移结算夯实基础。2012130日至731日间徐汇区医保机构完成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异地转移接续425人次,回函239份,回函率56.2%,受理人数约占全市的1/10三是《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患病由原先的享受医疗补助金调整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117月起区医保机构开始负责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审核结算。《社会保险法》在制度和操作层面都进一步保障了公民在疾病、失业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二、本区就业情况及主要工作举措

(一)就业基本情况

受经济形势影响,20121月至6月就业数据有所波动,但从总体就业状况来看,徐汇区当前的就业形势基本保持稳定。据统计,徐汇区上半年新增就业岗位29417个;城镇登记失业人数20206人,控制在指标数21040人以内,且每月增减幅度基本保持平稳;帮助成功创业300人,完成年度目标50%;用人单位累计在我区办理用工登记备案5.7万人次、办理退工登记备案5.3万人次。职业技能培训总数达3.2万人次,其中享受政府补贴人数达6900人次。

(二)主要工作举措

1、以充分就业社区创建为基础,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

徐汇区上半年继续推进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工作,通过发挥区级层面主导与协调作用,为社区提供对口服务及政策指导,有效组合就业援助各个工作环节,确保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的实时共享。同时配合启航计划的实施,在社区开展针对青年需求的职场启航系列培训。现启航计划已正式启动,首批共建立了40启航导师资源库。

2、以创业型城区创建为抓手,提升区域创新创业实力。

今年是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新一轮三年行动计划的起始年。徐汇区通过完善创业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同时发挥各街道镇的作用,重点扶持青年创业者(尤其是应届大学生)创业。通过专家结对方式,不断延伸开业指导专家服务。今年上半年发放开业贷款7笔,放贷金额42万元,组织115名学员参加创业培训,为684位意向创业者提供开业能力测评服务。

3、以多形式活动为载体,营造就业良好氛围。

围绕稳就业,徐汇区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就业服务活动。例如,开展以贫困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长期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为援助对象的就业援助月活动;又如,为推动和促进大学生就业工作, 317日在上海图书馆举办“2011年徐汇区春季人才招聘会等。此外,先后组织开展和参与专题招聘会95次,包括漕河泾开发区人才招聘会、生物医药专场招聘会、统一企业集团专场招聘会、退伍军人招聘会、民营企业招聘周、电力学院和上师大校园招聘,以及市、区启航仪式招聘会等活动。

4、以技能培训为重点,不断提升能力素质。

一是继续推进高师带徒项目,今年共有13家单位参与,共计师徒257对。同时启动首席技师资助工作,发挥首席技师作用;二是稳步推进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补贴培训工作,完成农民工培训近1.2万人次(完成年度指标93%)。通过技能培训工作,不断提升区域劳动者的能力素质。

三、《社会保险法》贯彻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1、国家层面——《社会保险法》仍缺乏操作细则。

《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后,上海市及时修订了相关文件规定。但《社会保险法》中的一些具体条文,当前仍缺乏细化操作程序。例如,《社会保险法》第30条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但医保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对于追偿权的行使缺乏具体的操作办法。又如,参加三险的外来从业人员工作流动性大,而用工单位又以中小微企业为主,如何实现有效管理仍缺乏手段和依据。

此外,全国各省市社会保险工作水平发展进度不一,业务操作方式多样,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工作标准,给相关工作带来不便。例如,医保机构在开展医保待遇异地转移接续工作中,经常出现外地回函资料不齐全等情况,甚至有些地区还未开展回函工作,业务无法对接。

2、市级层面——政策体系间尚缺乏有效衔接。

例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现行政策体系间尚未形成有效衔接。城居保的养老待遇与其他社会性质的补助待遇(比如低保、重残无业人员等等)相比,养老待遇偏低,如何协调城居保与低保、重残无业等相关政策,同时协调城居保与城镇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和接续办法,亟需出台相应的接轨和衔接制度,从制度层面吸引城居保参保人员,不断增加城居保的覆盖面。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是一个长期的达成社会共识的过程,包括对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宣传教育,社会保险政策的不断修正、改进和筛选,以及经办机构和执法机构的能力建设等。从区级操作层面来说,要进一步加强政策研判,通过对区域经济形势、就业数据的调查分析,有针对性得开展前瞻性工作。

1、强宣传,提高参保意识和维权意识。

下一步徐汇区仍将继续做好《社会保险法》的宣传,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工作,拓宽更多宣传形式,充分利用网站、政务微博等新兴宣传媒介,帮助企业自觉提高参保意识和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2、保稳定,聚焦劳动者与企业合法权益维护。

徐汇区将一方面继续结合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人事争议日常工作,及时处理涉及社会保险费拒缴、欠缴等行为,进一步维护区域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另一方面提升各接待窗口的服务水平和工作接待能力,主动跨前一步,帮助企业和劳动者更有效、便捷的实现法律所赋予的社会保障权利。

3、促就业,推动区域社会保障工作新发展。

按照中央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力争在促进就业和完善民生保障上取得新成效。下一步徐汇区将以创建创业型城区工作为契机,多方位优化就业环境,将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作为日常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机构,全面提高民生保障服务能级,不断推动区域社会保障工作新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名词解释

 

1、三险

凡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

 

2、五险

凡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五项社会保险,享有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待遇。

 

3、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覆盖城镇户籍非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这项制度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共同构成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保参保条件的非从业人员,都可以自愿参保。

 

4、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2002年,为了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单位用工行为,维护本市劳动力市场秩序,本市出台了为外来从业人员提供基本老年补贴、医疗和工伤保险三项待遇的综合保险制度。

 

5、创业型城区创建

为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要求,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12年至2014年间,根据申报区县的创业政策扶持体系、创业教育培训力度、创业服务水平等指标,按年度分批申报开展创建工作,每批创建区县的创建时间为三年(以自然年度计算)。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后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

 

1、《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6]

2、《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7]

3、《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

4、《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沪府发(2011)29]

5、《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的通[沪府发(2011)31]

6、《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现行有关医保政策通知[沪府发(2011)32]

7、《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3]

8、《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4]

9、《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沪府发(20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