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
日期: 2019-09-12
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国有资产
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
(2019年9月12日上海市徐汇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和《中共上海市委关于建立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根据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就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是全体人民共同的宝贵财富,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依据宪法和法律,区政府依法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并负有管理职责,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国有资产监督职责。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是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
在区委领导下,区人大常委会积极推动企业国有资产法实施,持续加大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资归集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的审查力度,深入开展本区国有企业改革推进情况调研,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有所加强。区政府按照要求不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建设,理顺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明确各类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主体,完善会计统计等基础工作。但也要看到,这项工作程序不够规范,内容覆盖不够完整,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发挥还不够充分,有待从制度上加以完善。
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是落实党中央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重要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的重要基础工作,符合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符合人民群众期待,对于增加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度、提升国有资产管理公信力,对于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管好人民共同财富、加强人大依法履职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建立健全全面规范的区政府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体系建设奠定坚实基础,积极保障国有资产更好服务发展、造福人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及全区中心工作,全面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党中央、市委和区委关于国有资产的重大决策部署。
——坚持依法依规。贯彻实施宪法和监督法、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报告、依法监督,严格依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实现正确监督、有效监督。
——坚持问题导向。从制度建设和技术创新入手,着力解决国有资产底数不够清楚、管理不够公开透明、人大监督所需信息不够充分和监督不够有力等突出问题。
——坚持稳步推进。以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监督有力为目标,坚持从实际出发,先易后难,分类施策,区分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不同情况,逐步扩大报告范围、充实报告内容,实现全口径、全覆盖,不断提高监督实效。
三、报告方式和重点
区政府每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依法由区政府负责同志进行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报告。
(一)明确报告方式。区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年度报告采取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综合报告全面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基本情况;专项报告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各类国有资产报告要汇总反映全区情况,企业国有资产报告以区本级国有企业情况为重点。在每届区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届末年份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并口头报告;其他年份在提交书面综合报告的同时就1个专项情况进行口头报告。
(二)突出报告重点。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确定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重点。综合报告重点是: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负债等基本情况;贯彻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有关决议、决定及意见建议情况;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情况;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效果情况;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国有资产管理事项。企业国有资产报告重点是:总体资产负债,国有资本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归集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可根据需要单独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重点是: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国有自然资源报告重点是:自然资源总量,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重大制度建设,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等情况。
(三)提高报告质量。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科学、准确、及时掌握境内外国有资产基本情况,切实摸清家底。建立健全本区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依法明确和规范报告范围、分类、标准。加强本区国有资产管理的统计、会计及队伍建设等基础工作,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相关统计制度,确保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国有资产报告结果完整、真实、可靠、可核查。加快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建立完善自然资源价值评估体系。根据上级要求组织开展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和评估确认,统一方法、统一要求,探索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数据库。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相关部门单位互联互通,全面完整反映各类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等基本情况。
四、审议程序和重点
区人大常委会依照监督法、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审议,推进公开透明,实行全方位监督。
(一)审议程序。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前,组织开展视察或者专题调研,并由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收集整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交由区政府研究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区政府的报告应当按照规定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20日前提交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议,在会议举行10日前将修改后的报告送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时,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审议报告后,区人大常委会将审议意见送区政府研究处理。区政府要坚持问题导向,将审议意见细化分解到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和整改,并在6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以及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区人大常委会视情况需要可以综合运用专题询问、执法检查、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决议。区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审议重点。区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时,应侧重以下方面:(1)贯彻落实党中央、市委和区委有关国有资产重大决策部署和方针政策情况;(2)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3)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和决议落实情况;(4)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落实党中央、市委和区委有关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改革方案情况;(5)国有资本服务国家和本区战略目标,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撑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等情况;(6)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情况;(7)推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情况;(8)有关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9)社会普遍关注的国有资产热点难点问题有关情况;(10)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推进公开透明。区人大常委会依照监督法等法律规定,及时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区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保密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除外)。审议报告和有关视察、调研等活动,可以邀请部分市、区人大代表参加,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回应社会关切。
(四)建立健全人大国有资产报告监督机制。区人大常委会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要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紧密衔接,特别是要与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的审查监督相结合,条件具备时与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监督工作相结合。建立起多层次多角度、既相互分工又有机衔接的人大国有资产报告和监督机制。
五、组织保障
区人大常委会和区政府要明确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不断推进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规范化程序化。
(一)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区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主体、统筹做好报告工作,根据报告需要及政府部门职责分工,落实报告起草工作。区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本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机制明确的职责分工,加快建立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区人大常委会要制定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年度规划,确定年度议题,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健全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加强队伍能力建设,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二)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区政府相关部门就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具体工作进行沟通协调,为区人大常委会加强国有资产监督提供服务保障。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及时向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及时总结完善。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结合本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展情况,逐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不断健全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