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区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办法
日期: 2017-12-06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区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办法
(2017年12月5日上海市徐汇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发挥预算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监督预算执行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区级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撤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徐汇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区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区级预算调整方案、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财经委”)对区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协助区人大财经委办理预算初步审查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区人大财经委、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在进行初步审查以及研究提出意见时,应当征求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其所联系部门的预算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并由区人大财经委、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汇总研究后,纳入预算初步审查意见。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机制。
区人大财经委、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在开展预算初步审查监督工作时,应当广泛听取本级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可以组织建立预算审查专业代表小组,邀请行业专家学者,聘请预算审查监督顾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协助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区人大财经委、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以及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为本级人大代表审查批准预算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六条 区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政策的管理,在制定的重大财政政策发布前,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财政政策发布后,应当及时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区政府财政部门制定的重大财政收支政策文件应当在发布后的十五日内送区人大财经委、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区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可以选择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监督,听取和审议区政府的有关情况报告。
第八条 区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等情况,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经批准的区级债务限额、债务余额和债务增加、使用、偿还等情况,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区政府应当公开各类财税制度,逐步公开重大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
预算信息公开应当统一规范、便于公众查询。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九条 区政府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全口径预算。应当建立健全预算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项目支出标准体系、预算绩效评价体系。
区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各部门编制政府中期财政规划;各部门编制部门中期财政规划。
第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区人大常委会审查监督本级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区政府应当将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建立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区人大财经委、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通报预算编制情况,征求意见。区人大财经委、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在预算编制阶段,了解本级预算草案和部门预算草案编制情况,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对预算安排的意见,并反馈给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区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区人大财经委、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进行初步审查时,政府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听取审议意见。
第十三条 提交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同时依法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及有关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表;
(二)部门预算表;
(三)对下级转移支付明细表;
(四)预算草案中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的类别表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项目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的专项资金支出表;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七)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八)国有土地收支预算表及编制情况说明;
(九)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十)预算编制的有关说明;
(十一)其他材料及有关说明。
第十四条 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初步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有关财政经济政策及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实际需要;
(三)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合理、可行;
(四)预算草案编制是否完整,按功能分类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是否编列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的,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是否编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的,是否编列到项;
(五)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
(六)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可行的偿还计划和稳定、可靠的偿还资金来源;
(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说明是否全面、清楚;
(八)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第十五条 区人大财经委、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组织区政府财政等相关部门为区人大代表解读预算草案。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听取区人大财经委、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对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情况和意见。
区政府一般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五日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预算草案及其报告的正式文本。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区人大财经委应当根据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结合初步审查意见,提出关于预算草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人大代表。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审议预算草案和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区政府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人大代表询问。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予以反馈。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组织预算收入的情况;
(三)预算批复和支出拨付的情况;
(四)各预算部门、预算单位的预算制度、预算安排和预算执行等情况;
(五)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和资金到位以及执行情况;
(六)超收收入的管理情况,短收及其处理情况;
(七)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情况;
(九)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十)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和偿还等情况;
(十一)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和特定问题。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七月至八月期间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三十日前,向区人大财经委、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提交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区政府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统计等部门应当及时将下列预算相关资料报送区人大财经委、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
(一)预算管理政策的相关文件;
(二)预算执行分析情况;
(三)政府采购情况;
(四)预算信息公开情况;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六)税务、统计方面的资料;
(七)其他与预算执行相关的重要资料。
第二十条 区政府应当加强财政信息一体化平台建设,完善财政、税务等部门与区人大财经委、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信息共享机制,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监督预算执行时,可以就特定事项要求区政府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区政府应当将上一年开展的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情况,书面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告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在预算执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必须调整的,区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区人大财经委、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通报预算调整初步方案的有关情况,并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提交区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区人大财经委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本级预算调整方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调整的理由和依据;
(二)调整的项目和数额;
(三)收支平衡情况;
(四)与预算调整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楚。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未经法定程序作出的预算调整决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经区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区政府审定,由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并作关于本级决算的报告。
决算报告应当重点说明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使用及绩效情况,未实现预算的主要原因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决算草案与预算相对应,按照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并与调整预算数作比较,变化较大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本级决算草案送交区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区人大财经委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第三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入情况;
(二)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三)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资金结余情况;
(五)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六)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七)经批准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八)预算周转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九)预备费使用情况;
(十)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一)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落实情况;
(十二)与决算有关的其他重要情况。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前,向区人大财经委、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汇报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第三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听取和审议区政府提出的上一年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查出的问题及问题清单;
(三)审计查出问题的原因分析及审计意见建议;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
第三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可以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专题询问。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应当与审计工作报告揭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相对应。区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有关被审计单位和政府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并回答询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五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预算审查监督具体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