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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区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办法》的情况说明

日期: 2017-12-06

 

关于修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区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办法》的情况说明

——在2017125日上海市徐汇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徐汇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潘晓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贯彻落实《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年度计划安排,我们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区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办法》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现将有关修订情况(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汇报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区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3716日,经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施行。办法实施十四年来,在加强区级预算审查监督、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政府预算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九大、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进一步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实现全口径预算审查监督,提出了新的要求。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范围拓展到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四本预算。2014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新预算法),新预算法建立健全了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在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方面,赋予了更多的职责和任务。今年6月,上海市人大贯彻落实预算法的要求制定了《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细化明确了预算审查的时间、方式、上报材料等相关要求以及区级人大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为区级人大全面系统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由于我区原有的办法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形势下区级预算审查监督的需要,且浦东、黄浦、静安等区已经结合市人大要求制定了本区加强预算审查监督的办法并实施,为确保国家、市有关预算监督审核要求落到实处,有必要依照新预算法和条例的要求对区级预算审查监督办法进行修订和补充。

二、修订的过程

区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于年初就将修订办法列入年度工作。常委会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办法的修订工作,多次听取相关情况汇报,要求在修订过程中,认真学习领会贯彻相关会议和文件精神,把进一步提升预算审查监督实效、深化预算审查监督内涵、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扩大代表和社会的有序参与等方面的要求,吸纳进办法修订稿中。在办法修订的过程中,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牵头组织财经委、预算工委认真学习《监督法》《预算法》《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文件要求,积极领会中央、市委、区委关于加强人大工作的文件精神,主动向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以及兄弟区人大相关专工委学习经验做法,结合近年来区人大在开展预算审查监督过程中的有益探索,就区级预算监督审查工作中的具体事务进行交流探讨,并就审查监督办法条款逐一进行对照讨论,在此基础上形成《修订草案》(初稿)。

初稿形成后,区人大主动征求了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区人大各专工委的意见建议。并报区委常委会审定。

三、《修订草案》的重点内容及主要变化

《修订草案》共6章:在体例结构上基本不变,但内容上做了较大幅度修改。条文数量由原办法的22条增至36条,完整保留了市条例的刚性规定及重要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对区人大开展预算审查时的职权和听取各方意见的方式做了规定,并对政府加强财政政策管理和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要求。

新要求:一是在第四条中,完善了区人大各专工委间落实预算监督审查的权利义务,规定区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应当征求区人大各专工委关于预算安排的意见,区人大各专工委可以对所联系部门的预算开展调研,再将收集到的意见反馈给财经委、预算工委。

二是在第五条中,对区人大开展预算审查监督提出新要求和新做法,明确提出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的机制,同时可以通过建立专业代表小组、邀请专家学者等方式开展预算审查。

三是在第六条中,要求区政府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财政政策。

四是在第八条关于预算信息公开的条款中,要求区政府除了按规定公开预决算报告和报表,还要扩大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债务限额、使用情况以及财税制度等内容,并逐步公开重大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第二章预算的审查和批准部分。主要对区政府编制预算的原则和机制提了要求,调整了提交预算初步方案时应提供的材料目录,明确了区人大开展审查的重点内容。

新要求:一是在第九条中,明确区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按要求编制政府和部门的中期财政规划。

二是在第十条关于政府债务管理的条目中,要求政府将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并建立相应责任制度,同时明确了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三是在第十三条关于提交预算时的具体材料清单中,增加了对下级转移支付明细表、政府采购预算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国有土地收支预算表及编制情况说明、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等内容,进一步细化了区人大开展预算监督审查的要求。

四是在第十四条中,明确了区人大开展预算监督审查的八项重点内容,包括审查预算安排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等内容,使审查工作更有抓手。

五是在第十五条中,将区政府财政等部门为区人大代表解读预算草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帮助代表熟悉预算、了解预算,逐步提高代表对预算的审查监督水平。

第三章预算执行的监督部分。主要是增加了预算执行监督的内容,明确了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报送的材料目录,并提出了建立健全预算联网监督工作机制等要求。

新要求:一是在第十七条关于预算执行监督内容中,在原有八项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区人大关于监督超收收入的管理情况和短收及其处理情况、政府转移支付情况、债务规模结构和使用偿还等情况的内容表述,进一步完善区人大实施全口径预算监督管理的体系。

二是在第十九条中,明确了七条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报送的材料,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税务、统计方面的资料,帮助区人大全面、及时掌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三是在第二十条中,明确要求区政府要加强财政信息一体化平台建设,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工作,积极落实全国人大和市人大关于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是在第二十二条中,提出将绩效评价向区人大常委会进行书面报告。

第四章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部分。主要是调整了提交预算调整初步方案的时间,明确了区人大常委会审查预算调整方案的重点。

新要求:一是在第二十五条中,根据《预算法》要求,将提交预算调整方案的时间从常委会前二十日调整为常委会召开前三十日。

二是在第二十六条中,提出了四项区人大常委会审查预算调整方案的重点内容,包括调整的理由和依据、调整的项目和数额等。

第五章决算的审查和批准部分。主要是调整了提交决算草案的时间,明确了区人大常委审查决算草案的重点,明确了审计工作报告的重点内容等。

新要求:一是在第二十九条,根据《预算法》要求,将提交决算草案的时间从常委会前二十日调整为常委会召开前三十日。

二是在第三十条中,提出了十二项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决算草案的重点内容,包括预算收入情况、结转资金使用情况、预算周转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等。

三是在第三十二条,明确了审计工作报告的重点内容,通过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查出的问题和清单,以及查处问题的原因分析和审计意见建议,在规范审计报告内容的同时,进一步督促各部门科学合理制定预算、执行预算。

四是在第三十三条中,明确提出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深化区人大对预算执行监督的力度,有效督促各预算单位及时认真开展整改工作

四、《修订草案》的主要特点

一是细化了审查监督标准。根据新预算法和市级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区人大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做法,《修订草案》对政府提交的预算初步方案、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草案共提出了22项具体材料要求,督促政府全面完整地报告财政资金的收支情况及相关问题,逐步健全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体系。

二是明确了重点审查内容。明确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调整预算初步方案、决算草案的主要审查内容,为财经委、预算工委聚焦监督审查的重点,扎实做好审查工作提供依据,使审查工作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三是完善了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方式方法。落实新预算法和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要求,明确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机制和建立预算审查专业代表小组等事宜,规范预算草案听取代表意见的机制,丰富预算审查的形式。同时,建立健全人大专工委间的协同配合工作机制,发挥各专工委的专业优势,并广泛了解所联系领域部门对预算工作的意见。

四是体现了对政府全方位预算审查监督的要求。在听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资经营预算的基础上,提出了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结果报告、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备案以及联网监督、预算公开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了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