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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充分发挥人大的重要作用

日期: 2007-06-04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充分发挥人大的重要作用

 

吕玉龙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命题,并强调这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我觉得我们党面对我国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深刻变化的新情况,提出要最广泛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而人大完全应该在党委的领导下,在这个构建过程中,结合依法履职的要求和实践,来充分发挥自身的积极作用。

一、围绕发展第一要务,积极履行职责,为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奠定物质保证

和谐社会必定是个能不断满足人们物质精神各方需求和促进人全面发展的社会,因此首先需要有足够的物质基础来加以保证。区人大要在区委的正确领导下,督促和支持区政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来规划和部署区域的经济和社会事业等发展工作,不断增强区域综合经济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人大所要做的主要工作是,力求站在更高层面,坚持运用科学发展观来冷静、深入地多思考一些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问题,通过年初人代会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年中常委会扩大会议评议政府工作及日常常委会专题审议等途径,提出有关发展和建设方面有价值的议案或审议、评议意见。当然更重要的包括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依法行使决定权。至于这个决定权的行使应当注重从源头去控制把握,主要是强化预算审查监督和重要规划的审议通过。预算审查监督好理解,即保证财政性资金的正确投向,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建设加快、管理加强,各项社会事业推进,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至于规划的审议通过,我一直认为人大不是去做“第二政府”,再去组织一批专家搞重新论证和评定,主要一是了解审核重要规划的制订和重大项目的确立是否走了科学决策的程序,是否全面考虑平衡了各种必须重视摆正的关系;二是通过走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程序,使规划和项目的实施具有法定性和权威性,不因人为因素而可随意改变。

二、强化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力度,促进和谐社会必然要求的社会公平和正义

社会公正是社会政策的灵魂,对于激发人们的创造活力,实现和谐社会必须具有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人大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治区基本方针,确保党依法执政、带头守法、保证执法的原则得到实施。同时通过依法履职,强化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有力督促和有效支持他们不折不扣地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把实现社会公平作为重要的政策导向和工作着力点来对待。从指导思想上重视合理调节不同阶层、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结构、利益分配;从制度和机制上尽可能保障竞争机会的平等;从整个社会层面来致力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的增强,努力形成“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行政权和司法权,全区干部群众依法办事的良好社会法制氛围。

三、进一步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共同化解与构建和谐社会不相协调的各类尖锐矛盾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表达自己利益和愿望的要求越来越强烈。这既是社会进步和活力涌现的反映,也对人大代表和维护人民利益的观念、体制和应对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我认为人大一是应该代表好、维护好、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通过走访代表、接待选民、充分发挥各街道代表工作室的作用等渠道,进一步了解社情民意,老百姓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并结合监督职能的行使,督促、支持政府职能部门等全力做好诸如就业促进、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保障等重要工作,高度重视和落实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尤其是困难群体的最基本利益;二是运用人大具有的重要法律地位和特殊影响等优势,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等关系,增强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耐心引导群众合法理性地反映自己的利益诉求。

总之,按照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遵循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结合人大工作虽已取得明显成效,但仍存在不小差距的现状,人大应着力提高围绕大局开展工作的本领,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有机统一的本领,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本领,代表人民根本利益和统筹协调具体利益的本领。归结为一点,就是要结合上海和徐汇的实际,探索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区三者有机统一的具体途径。

(作者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2004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