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展金融租赁业务的几点思考
日期: 2013-03-05
关于发展金融租赁业务的几点思考
徐汇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
一、金融租赁的定义
1、金融租赁的几种形式:
(1)直接租赁。直接租赁是指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申请,自行筹集资金向国内外厂商购进所需的设备,租给承租人使用。租期一般为三年以上,租赁期间产权属出租人。租赁期内承租人要用租赁设备创造的收益和折旧,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承担设备维修、保养、保险和纳税义务。租赁期满,承租人按设备价值向出租人支付产权转让费(名义货价),取得设备的所有权。
(2)回租租赁。回租租赁又称售后回租,是承租人通过将自己原有的设备或厂房等物化资产的法律上的所有权转让给租赁公司而取得现金收入,然后再以直接金融租赁或经营性租赁的形式租回上述资产,并在租期内按租赁合同约定分期支付租金。
(3)转租租赁。转租租赁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金融租赁业务。在转租租赁业务中,根据企业的要求,由租赁公司向国内外其他租赁公司或厂家租进企业所需的设备,再转租给企业使用。
(4)委托租赁。委托租赁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金融租赁业务。
(5)杠杆租赁。杠杆租赁是指在一项租赁交易中,由出租人直接或联合若干个其他投资人,只出资租赁设备全部购置款项的20%、40%,并以此出资额为财务杠杆,来带动其他债权人对该租赁项目其余资金提供无追索权的贷款或其他方式金融的交易方式。
(6)联合租赁。由数个出租人联合组成一个代理公司,以代理公司名义发行债券向金融机构和其他投资者筹措购置设备的巨额资金,购置设备并租给承租人使用,并将业务交由一家信托机构管理,由信托机构负责收取租金、处理残值和支付债权人本息,收益和风险由参与投资的出租人共同承担和分享。
(7)厂商租赁。厂商租赁是一种由机械设备的制造商或经销商,向选定本企业生产或经销的机械设备的购买者提供租赁融资的方式,将设备交付给用户使用的租赁销售方式。
2、金融租赁业务发展现状:
(1)金融租赁业务在国外发展较快。美国、欧洲、日本等国金融租赁业务发展迅猛,以金融租赁形式进行的设备销售占比较大,租赁渗透率较高。
(2)我国金融租赁业务起步晚、基础弱但潜力大
一是在发展主体上,呈现多元化态势,但业务领域较为单一。目前我国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公司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为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如工行租赁、建行租赁、民生租赁等等。此类公司背靠大银行财团,实力不俗,但由于1997年人民银行的一纸禁令,直至2007年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才得以重新组建,一定程度上错失了国内制造业发展的最好时机,将金融租赁市场的发展空间留给了第二类租赁公司,也就是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目前由国家批准设立的 可以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已有100多家,其中不伐IBM、HP、西门子这样的跨国投资公司,业务主要设计工程机械、集中箱、信息和办公设备的出租等。第三类为非金融机构的内资租赁公司,此类公司据统计约有数千家,一般注册资金小,且只做传统的出租服务。
由于国内工商企业不能取得从事金融租赁的合法经营地位,与国外多种类型的出租,我国的租赁公司主体比较单一,缺少销售促进性的专业化公司。
二是从发展空间来看,潜力十分巨大。一些发达国家租赁渗透率都超过25%,美国更是超过了30%,业务总量也达到了GDP总量的30%左右,是仅次于银行贷款的第二大金融方式,而在我国,租赁渗透率还不到2%。
二、发展金融租赁的动因
(一)外因
国际金融危机下,国际市场萎缩,国家采取扩大国内市场需求、发展国内市场的政策,这给金融租赁行业带来了机遇,发展金融租赁业可以扩大投资、拉动内需。而经济萧条,购买力下降,选择金融租赁的方式产品,对企业当前的处境来说是一种明智的选择。对于厂商或制造商来说,金融租赁也是一种很好的促销方式。
(二)内因
1、结合十二五规划,上海“两个中心”建设需要
2、立足徐汇区本身的发展规划,滨江大道的定位、龙华大飞机研究中心、漕河泾核工业基地的发展以及由金融租赁业务带来的金融业态的建设。
三、发展存在的问题
1、政策环境不完善。
一是多头管理。不同种类的租赁公司分属于不同的主管部门审批管理,而各主管部门往往站在不同的角度来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行为准则,带有强烈的部门色彩和局限性,造成一定的监管混乱,给违规经营打开了方便之门。
二是法律的相互冲突。合同法和会计准则对租赁业务的分类有不同的界定,使得租赁业务呈现四种不同的业务形态,即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非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出租服务以及租售(相关定义略),这势必造成税负不公平。
2、税收立法相对不完善。
一是对金融租赁没有专门的税法。再投资退税等对金融租赁业务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是企业不能自主选择设备加速折旧,一旦产品滞销或者升级换代,企业已经提取的折旧无法投入新的设备。
三是回租业务重复计税。
3、市场机制构建不完善
一是社会信用体系不够完善。信用风险是金融租赁公司面临的诸多风险中最大的风险,由于金融租赁普遍期限较长,而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十分容易使得有些企业钻了法律的漏洞,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欠租比例相对较高。
二是没有退出机制。我国二手设备流通市场不发达,缺少权威的设备价值评估机构,交易过户手续繁杂,租赁公司收回来的设备很难按照市场公允价值迅速变现,这也是租赁公司被迫接受承租人拖欠租金的原因之一。
4、市场定位不明确
一是业务领域集中度高。目前金融租赁公司大都将业务领域集中在飞机租赁、轮船租赁等大型设备租赁,对中小企业市场重视程度不够,既不能通过租赁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更由于对优质客户的盲目追求,使得金融租赁公司本身议价能力降低,利润空间缩小。
二是与上游制造商关系不紧密。目前国外金融租赁机构几乎垄断了干线飞机、医疗设备等领域市场,使得我国金融租赁企业没有与制造厂商对价的能力,造成租赁成本的高企。
四、发展金融租赁业务的建议对策
(一)完善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利用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对金融租赁业加以扶持。
考虑参照企业租赁国际公约,吸收和借鉴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的做法,制定优惠的财税政策,扶持和鼓励快速发展金融租赁业。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1、实行投资减税政策。欧美各国在发展租赁业的初期,大都采取了投资减税政策,即出租人可以享受设备购置成本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如:美国投资税扣减法中规定,出租人投资购买租赁设备时,可享受相当于投资设备购置成本10%的优惠,即出租人可以从应纳税的收入中抵免设备投资的支出。租赁公司的投资数额一般较大,其可获得的税收优惠是非常可观的。因此在不影响国家税收的前提下,建议对金融租赁公司适当减免地方营业税。
同时,财政部门采取不同的资金投入方式,与租赁公司合作,利用金融租赁的杠杆作用,扩大投资效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刺激消费和扩大内需。鼓励金融租赁公司积极参与社会基础设施投资项目,采取财政投入与金融租赁相结合的办法筹措资金。对周期长、投资回收慢的项目,可加大财政投资的比重。对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可适当加大金融租赁的比重。
此外,政府要积极促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与租赁公司的合作。在国有资产公司掌握的巨量资产中,有许多优质的闲置资产,与租赁公司合作,通过金融租赁盘活资产,也可采用回租变现,从而促进企业并购,启动企业重新生产。
2、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如果可以充分肯定承租方在租赁期满时能获得资产的所有权,则预计使用年限就是该资产的可使用年限。如果不能充分肯定承租方在租赁期满时能获得资产的所有权,则资产的折旧应根据租赁期限或资产的可使用年限二者中较短的一个年限计算。我国2006年会计准则的修订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已经允许企业采取加速折旧法,这是有利于租赁业发展的一个举措。税法方面也要尽快出台相应的优惠措施,才有利于金融租赁业的快速发展。
3、发挥财政的贴息、担保作用。建议财政部门把财政贴息扩大到为中小企业补贴设备租金,鼓励中小企业运用金融租赁的方式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从而也从根本上支持了金融租赁业的发展。
(二)加强外部监管措施,统一行业管理,依法规范经营行为
1、分类监管,提高效率对现有的三类租赁公司按金融租赁公司和租赁公司实行分类规范管理。凡是能达到《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的,规范为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监管;另一类为一般的租赁公司,只能开展一般的经营性租赁业务,由相关职能部门按一般企业管理。
同时借用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经济型律师等外部中介机构的力量,加强沟通,形成监管合力,达到监管目的。
此外,建议监管部门按照德国的监管模式,取消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比例(30%)的限制,采用与母行并表监管的方式,使其间接受到银行业监管制度的约束。该种方式既有利于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与外资租赁公司享受同等的业务开展条件,也有利于反映出资银行真实的客户授信集中度,有利于出资银行整体的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
2、完善金融租赁市场配套体系
要完善租赁市场配套体系,一是完善二手设备市场,加强租赁设备的流通性,降低出租人的经营风险。二是完善资信评级体系,有利于租赁公司了解各企业的资信状况,准确判断租赁业务的风险程度。同时,通过对租赁公司的评级,也有利于投资者对租赁公司的总体状况有一个全面的掌握,也便利于租赁公司将来发行债券。三是完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运作行为,改善经济环境与秩序,支持金融租赁合规、健康成长。四是要建设金融租赁网络信息。
(三)加快人才培养
现代租赁业作为一种新型业务,需要一大批既懂经济、管理、法律、金融、外贸等知识,又要懂租赁物的性能、结构、用途、操作等工科专业技术的综合性高素质人才,而我国目前从事租赁业实践的人员大多没有经过专业学习,不具备系统的专业知识,人才缺乏的问题十分突出。建议由政府牵头,利用徐汇区域内丰富的高校资源,聘请专家代为培训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必要时,可聘请专家为其设计公司章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