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发展金融租赁业,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日期: 2013-03-05
大力发展金融租赁业,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徐汇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
金融租赁是当今国际流行的一种新型融资工具,在发达国家是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金融工具,也是集金融、贸易于一身的现代服务业,是国际上最有发展潜力的“朝阳产业”之一。然而,在当今中国,它却还是一个认知度相对较低的行业,起步较晚,基础较弱,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
要大力发展金融租赁业,在思想认识上必须有新提高。上海正在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金融租赁作为现代化生产条件下产生的实物信用与银行信用相结合的扩展型金融服务形式,具备成为上海金融发展新的增长点的条件和潜力。大力发展金融租赁业,至少可以实现“八个有利于”: 一是有利于政府融资多元化、多形式,形成政府融资新平台;二是有利于缓解贷款还款大进大出的矛盾;三是有利于可持续的平稳发展;四是有利于设备的物尽其用;五是有利于金融风险的防范和规避;六是有利于相关服务业的连锁发展;七是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与现代服务业的融合发展、同步发展;八是有利于形成国际金融中心的产业特色。
要大力发展金融租赁业,在体制机制上必须有新突破。现行状况下,不同种类的租赁公司分属于不同的主管部门审批管理,合同法和会计准则对租赁业务的分类有不同的界定,金融租赁缺少专门的税法,社会信用体系和二手退出机制不完善,凡此种种,都制约了金融租赁业的发展。必须大胆创新,突破瓶颈,建立有利于促进金融租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一是明确以发改委、金融办为牵头部门,加强协调,避免政出多门;二是完善金融租赁相关领域的立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之间的有机衔接;三是完善金融租赁市场配套体系,包括二手设备市场、资信评级体系、中介机构运作行为规则、金融租赁网络信息平台等;四是加快金融租赁人才培养,满足市场对复合型知识结构人才的需求。
要大力发展金融租赁业,在政策环境上必须有新措施。一是完善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利用财税优惠政策对金融租赁业加以扶持。例如参照欧美等国,实行投资减税政策,即出租人可以享受设备购置成本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又如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我国会计准则的修订已经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允许企业采取加速折旧法,税法方面也要尽快出台相应的优惠措施。二是加强政府资金与金融租赁公司的合作。例如财政资金、国有资本均可采取不同的资金投入方式,与租赁公司合作,利用金融租赁的杠杆作用,扩大投资效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刺激消费和扩大内需。鼓励金融租赁公司积极参与社会基础设施投资项目,采取财政投入与金融租赁相结合的办法筹措资金。三是发挥财政的贴息、担保作用。财政部门可把贴息的范围扩大到为中小企业补贴设备租金,鼓励中小企业运用金融租赁的方式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也从源头上支持了金融租赁业的发展。
要大力发展金融租赁业,在监管环节上必须有新规范。良好的市场秩序离不开政府的有效监管,也是金融租赁业得以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一是实行分类管理,对现有的三类租赁公司按金融租赁公司和一般租赁公司进行分类,凡是能达到《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的,规范为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监管,其余则为一般租赁公司,只能开展一般的经营性租赁业务,由相关职能部门按一般企业管理。二是适当借助外力,借用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经济型律师等外部中介机构的力量,加强沟通,形成监管合力,达到监管目的。三是完善监管方式,建议监管部门按照德国的监管模式,取消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比例(30%)的限制,采用与母行并表监管的方式,使其间接受到银行业监管制度的约束,既有利于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与外资租赁公司享受同等的业务开展条件,也有利于出资银行整体的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
综上所述,加快发展金融租赁业是时代的呼唤,形势的需要,也是上海加快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必不可少的重要举措,必须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大胆创新,勇于实践,为上海“四个中心”建设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