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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本区贯彻情况调研报告

日期: 2013-12-09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

本区贯彻情况调研报告

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于201311日起施行。为监督、支持区法院、检察院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两法”,公正司法、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今年10月,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袁建村带领内司工委和部分区人大代表,通过召开座谈会,旁听庭审、实地考察等方式,对本区实施“两法”情况开展了监督调研。

一、贯彻实施修改后“两法”的情况

新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分别对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察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和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举证制度、简易程序、法律监督,审判监督程序等作了调整和进一步完善。本次调研了解了本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贯彻实施新“两法”过程中取得的初步成效,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办法,重点调研了《刑事诉讼法》中侦查、公诉、审判各环节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非法证据排除、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等;《民事诉讼法》中通过执行、调解、小额诉讼工作,便民利民保障民生的情况。

(一)强化学习培训,夯实了实施基础。各相关政法机关在区委和市院、市局的领导下,将新“两法”学习作为干警培训重点,明确课时比重、确保全员得到培训。区公安分局成立了业务骨干为主的刑诉法师资小分队,在接受市局专题培训后,通过四随练兵、案例讲评等方式对办案民警进行即时培训,并发放《新刑事诉讼法释义与公安实务指南》,重点抓好各级领导干部和法制员队伍的培训,同时通过“请进来”、请政法院校教授专题讲课和“走出去”参加旁听庭审、参与听证等更直观地学习和领会执法实务。区法院、检察院在抓好普遍学习培训的基础上,组织了专家咨询会,业务论坛和专题研讨会研讨学习新“两法”精神,如与市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联合举办“诉讼与调解”民诉法相关新修内容研讨会;会同区司法局举行律师代表座谈会,就增强立案便民举措等方面问题调研征求意见等,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加强沟通协商,规范了办案环节。针对新“两法”中修订、新增的法律条款规定,把握好过渡期内和实施后法律适用问题,各相关单位在加强沟通协商的基础上,制定了操作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区检察院与公安、法院会签了《关于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工作机制的意见》,与区法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完善简易程序案件配套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制定了《关于不起诉适用检察庭听证及宣告的实施意见》、《公开审查案件流程》等办案规定;区法院按修改后的民诉法拟制了65种民事裁判文书样式,用于法官制作裁判文书新范例,发放《诉讼指南》等15种文书,向当事人释明民诉法修改的新规定;区公安分局会同区司法局制定了《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实施细则》、《律师辩护注意事项》、《关于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视为刑事和解的执法提示》等,对办案环节予以进一步规范,确保执法办案活动符合新的法定程序。

(三)探索创新方法,落实了新法规定。区法院探讨明确了通过“识别”、“核查”、“确认”三步骤贯彻新民诉法有关公民代理的规定,在实践中探索了新刑诉法有关“庭前会议”的具体操作办法,并在简易程序案件审理中将“庭前全面阅卷与庭中重点审查”相结合,提高-审判效率,“重视程序选择权与获得律师辩护权”相结合,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区检察院积极探索了审查逮捕公开听审工作,推进建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采用集中起诉和专人出庭公诉办法,完善了简易案件出庭模式,并通过规范民事申请监督公开听证案件的范围,邀请院外听证人参与听证等办法,探索了民事申请监督公开听证,提高司法公信力,同时拓展思路、广开执行监督案源,强化配合,畅通执行监督渠道,创新了推进民事执行监督的方法。

(四)实时指导督促,保障了实施效能。为提高民警执法办案能力,确保新法落地执行,区公安分局及时下发执法提示20余条,规范一线执法,并成立执法服务队,24小时接受执法办案单位的业务咨询,及时指导解决新法施行带来的具体问题;区检察院以确保鉴定意见合法,确保强制医疗合理、确保案件办理效果等“三个确保”完善了对患有精神疾病造成社会危害的人提请强制治疗的司法程序;区法院以加强流程管控、加强时限检查、加强日常管理等“三个加强”进一步推动诉调对接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衔接,对于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的,及时发送立案,并对符合标准的小额给付之诉,引向“小额诉讼快车道”,今年110月,共审结小额诉讼3477件;区司法局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依托“区社区矫正中心”,充分履行执法管理职责,落实衔接教育矫正、监督管理、社会帮扶三大任务,实现社区矫正人员零重犯的良好效果。

二、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调研中也发现贯彻修订后的刑诉法和民诉法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需要改进的问题。

(一)部分法律规定执行效力不够明确。新修订的民诉法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制发检察建议,但未赋予检察建议执行效力,无强制执行力,软化了监督效果和社会效果;特殊人群,人户分离对象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新修订的刑诉法没有具体规定,执行地监管、落实保证金和留存证照等实际执行上存在很大困难;在社区矫正执行环节,法律未赋予司法行政机关强制权,对矫正对象使用的部分监管措施缺少法律依据。

(二)执法操作环节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细则。如关于证据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审查决定权,是否属于代表鉴定机构履行职务行为,出庭作证费用的认定标准等无统一细则;市有关单位既不提供音像设备,也不允许办案民警自带录音录像设备进入羁押场所,依法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的部分案件就缺少相应的音像资料;修订后的刑诉法对律师在侦查阶段是否享有调查取证权未作规定,实践中就有争议,这种模糊性导致律师在侦查阶段接触被害人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面临一定风险。

(三)办案流程有待进一步精细化。部分案件诉调对接的时限控制不够严格,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包括延长审理)的通知不够及时;简易程序庭审还应突出焦点问题辩论;庭审口头判决应避免照读文稿(简易程序庭审不要给人走过场的印象),量刑可以再精细化一些。

(四)协调衔接尚需进一步磨合。新修订的民诉法规定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但由于检法衔接问题不明确,这项工作推进相对滞缓;有关律师会见权的行使,既有公安机关担心律师会见会对案件侦查取证工作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认识问题,也有规范律师会见环节需进一步沟通磨合问题。

三、深化贯彻的建议

代表们在肯定贯彻修订后刑诉法和民诉法取得初步成效的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深入贯彻新“两法”的意见和建议:

(一)研究把握立法本意,引领执法实务。通过边实践、边学习、边研究,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准确把握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原则、强化证据裁判意识、适应群众司法需求、便民利民促进定纷止争等“两法”修订的重要意义,确保司法活动公正高效。在执法实务中,要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保障被告公开审判权、辩护权,转变律师等诉讼代理人会见介入会对案件办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模糊观念,提高律师介入下依法侦查、镜头下依法询问的能力。

(二)严格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效。落实市高院最近印发的《上海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的意见》,按照新民诉法的规定管控立案时效,细化诉调对接程序,有关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相应的程序转换事项,进一步完善起诉的便利性、送达的有效性、申请保全的可操作性。建议区公安分局上报市局协调市有关单位落实羁押场所办案录音录像规定,严格执行全程录音录像的法定程序,并建议市有关部门统一规定取保候审保证金由户藉地收取(亦可委托收取)。

(三)加强互相配合、制约,维护司法公正。公、检、法等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是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要共同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和程序关,继续在技侦执行、特侦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合法证据认定、被害人(证人)保护、庭前会议和专家证人制度、简易程序庭审质量、刑事和解制度、社区矫正执行监督等方面协商沟通,提出解决问题方法,制定完善配套工作制度。建议区检察院进一步发挥社区检察室基层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对基层政法机关执法活动进行实时监督,同时在民事执行监督中,重点关注执行难案件有无执行不到位或执行错情况,依法推进民事执行工作。

(四)固化已形成的有效做法和制度,提出立法建议。进一步总结提练已取得成效的初步经验和形成的制度,不断修订完善。对于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的执行效率;社区矫正执行强制缺少法律依据;民事法律监督新增职能新旧法衔接中,最高院和最高检没有明确司法解释等问题,应向上级机关反映或由人大代表向市人大反映提出立法建议。

(课题组成员:袁建村 竺琪君 赵月 丁美玲 侯杰 傅蕴恺

执笔:竺琪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