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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徐汇区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联动机制的探索

日期: 2013-12-09

 

关于建立徐汇区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联动机制的探索

 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

为了加大依法处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的力度和进一步推进区法院民事执行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议》的精神,结合贯彻上海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签发的沪高法(2009197号《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通过课题组与本区相关单位多次联合调研、座谈、协商,积极探索建立徐汇区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联动制度,相关单位达成了进一步协作配合的意见,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由区各政法机关于2013418共同会签开始执行。

一、建立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联动工作机制的背景与意义

在社会转型期,利益诉求多元化,社会矛盾复杂化以及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滞后等问题愈发凸显。法院的审判和裁决是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判决后的民事执行工作也面临着诸多困难。一是案多人少的压力。徐汇区从2010年至2012年,执行案件一万五千多件,年均五千余件,年人均办案250件,与此同时,民事执行工作的规范化需要执行人员投入更多的办案精力,工作量大和案多人少的压力愈发突出;二是当事人非理性诉求或拒不执行造成的压力。判决不是银行本票,尚不能做到全部即付即兑,权利能否兑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服法意识、履行能力、财产能否变现等各种主客观因素。但有些当事人总是不理解或者故意曲解这一常识,往往判决生效就要立即兑现,如果不能兑现就是法院的过错,把矛盾转移到法院,甚至利用闹访给民事执行工作施加压力。同时,还有些被执行人实施隐瞒、转移财产,拒不执行或妨碍执行等犯罪行为,导致执行未能及时到位。三是协助执行方面存在困难。由于缺乏规范的操作程式和奖惩制约或者由于出于部门利益考虑,法院经常会遇到协助执行上的问题。如一些银行、证券公司为规避自身风险,增加协助执行手续的繁杂性甚至为协助执行设置障碍,部分行政部门在法院调查与要求协助执行的时候不愿配合,影响了执行的效率与效果。

法院执行工作是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环节。探索建立“公检法司”办理拒执罪案件惩治联动制度,并推动更多部门参与执行联动,加大执行力度,形成执行合力,强化警示教育,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稳定。

二、国内对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

1、《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48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自1998425起施行)《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保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现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中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且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而是和其他公诉案件一样,要由行为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22007830,为贯彻依法惩治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犯罪行为,维护法律权威,有效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包括: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出警,依法处置;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妨害公务案件过程中,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对于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判;公安、司法人员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妨害公务案件中,消极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规定。

32009619,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签发《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犯罪构成要件及罪名认定,细化了有关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相关证据规格等。此外,还规定了“公检法司”办理相关案件的工作机制、工作原则、管辖规定、人员查找及移交、证据材料移送、立案侦查、批捕及审查起诉、审判等内容。

42011922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议,内容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规划国土资源局、税务局、工商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和政府法制办等执行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认真履行协助执行的特定义务,会同人民法院制定执行联动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信息集中查询和共享平台,完善协作配合的执行联动机制,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以及妨碍公务等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及时审判。

5201311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条,对不协助调查、执行的强制措施的规定,将“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修改为“有关单位”,扩大了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主体;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增加规定了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将检察院监督权覆盖到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

三、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中存在的困难

总体来看,拒执罪的构成要件、追诉程序在法律上是清晰明确的。然而在“执行难”问题日益凸显的现实背景下,却较少适用拒执罪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案例。适用拒执罪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与司法拘留相比,无疑具有更大的强制力和威慑力。实践中,导致拒执罪追诉程序启动难主要原因有:

(一)政法机关的认识不统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即此类犯罪案件,法院没有立案侦查权、逮捕权,要启动刑事诉讼程序,首先要公安机关同意立案、检察机关同意批捕和起诉,然后才能进入审判程序。由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所侵犯客体的特定性,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同政法机关的认识是不一样的。因此,令一些由法院移送立案侦查的案件不能及时立案、批捕和起诉。使一些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没有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导致法院对行为人采取“以拘代刑”现象增多。

(二)法院与公安分局、检察院衔接不够。缺乏相关案件办案联系制度,对拒执案件是否符合入罪标准,没能及时与检察院、公安分局会商研判。此外,案件证据材料报送渠道不通畅,也使相关机关对有关案件需要的证据材料不统一。并且,由于没有相对统一的标准,随着负责接收材料人员的更替,对案件材料的要求不尽相同,无谓增加办案人员工作量,降低了办案效率。

(三)行为人采取隐藏、转移、变卖等手段抗拒执行较难查实定罪。与公安相比,法院技侦、刑侦手段较弱,不能及时有效的固定证据。同时,与暴力抵抗执行相比,采用隐藏、转移等“软抵抗”手段和方式具有较强隐匿性,使被执行人容易得逞。并且,转移财产的行为早在诉讼之初即发生,被告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初期,甚至在预感到可能败诉之时,就开始了“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从而致使判决和裁定无法顺利执行。

四、探索建立依法联动工作机制

针对在本区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区委政法委、区人大、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开展专题研究,共同商议建立了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中“法、检、公、司”配合协作的依法联动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系制度,增强相关案件信息沟通。区法院执行部门认为当事人符合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入罪标准的,应首先主动和院内刑事审判部门研究,讨论相关当事人是否涉嫌犯罪。建立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常设处置小组,对本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进行会商、研判,并及时与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联系。

(二)采取有效措施,固定、保全相关证据。区法院执行机构在民事案件执行中发现当事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及时收集相关执行依据、犯罪证据,并尽可能地形成相关证据链。区公安分局刑侦部门收到区法院移送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材料的,应及时立案侦查,并对相关犯罪证据及时予以固定,如果当事人尚未到案,应及时协助查找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下落。

(三)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提高办案效率。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指定专人参与案件材料的移送、接受,区法院执行机构和有关部门予以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案件执行依据、证据材料。公安分局经侦查,确认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将相关案卷移送区检察院处理;区检察院公诉部门收到公安分局刑侦部门移送的案卷材料后,应及时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涉嫌拒执罪案件,应依法定罪量刑,并将审判结果通报法院执行机构。

(四)强化警示教育,加强相关法律及典型案例的宣传。加强对当事人以及向社会宣传民事执行的法律法规,在具体执行活动中,做好刑法条文及权利义务的告知工作。同时运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典型案例,展开针对性宣传,在新闻媒体上报道,以达到惩戒教育效果,扩大社会影响,并对被执行人起到威慑作用,促使胜诉案件得到顺利的执行和协助。同时,发挥舆论引导作用,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课题组成员:竺琪君 明珉 傅蕴恺 执笔:傅蕴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