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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与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联席会议制度

日期: 2001-03-21

 

上海市徐汇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联席会议制度

 

2001年3月21日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与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协调工作,更好地贯彻实施以民为本、依法治区的方针,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实施《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的意见,决定建立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与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联席会议制度。

一、关于联席会议的召集

联席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召集。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季度最后一月的月中,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或暂停召开联席会议。

二、关于联席会议出席的对象

区人大常委会分管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的副主任、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正副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或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副检察长;邀请区政法委员会分管领导参加。

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邀请区人大、区法院、区检察院有关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

三、关于联席会议的内容

1.各单位通报本季度信访工作情况;

2.研究重复和疑难信访件的处理;

3.其他工作和情况沟通。

四、关于联席会议的纪要

每次联席会议由区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负责记录,必要时可编写会议纪要并送达出席会议的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