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日期: 2016-08-01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4年4月27日上海市徐汇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要努力学习宪法和法律,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自觉地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条 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努力为常委会工作,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要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事先请假。
第三条 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维护常委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
第四条 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应围绕会议议题进行,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充分发挥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的作用。
第五条 要依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活动,视察时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六条 要密切联系群众,开展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向区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七条 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从事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遵守有关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八条 要保持清正廉洁,带头执行有关廉政的规定。
第九条 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条 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